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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第十一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,分配因素主要有: (一)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(占比50%)。体现科▓研机构、研发人员、科研仪器设备、研发经费投入、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。 (二)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(占比50%)。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◣、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、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、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。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、引导资金使用、绩效评价等情况↘,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,对引导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。对相关分配因素统计数据不全的地方,引导资金○预算数参考其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↓类似的省份并结合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。 财政部、科技部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新〗形势等情况,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、权重、计算公式等,进行综合平衡。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¤部门,应当于每年⌒ 1月15日前向科技▽部、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,并抄送财政部▓当地监管局。 第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■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,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,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ㄨ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,并抄送财政部≡各地监管局。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,应当会同科技部↘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、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,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。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,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》关政策,及时→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,随资金▂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,并报科技部、财←政部备案。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。如需调整,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】科技部、财政部备案,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。 第十六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╱资金,相关财政部々门、科技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,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,涉及国家秘♀密的内容除外。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。涉及政』府采购的,应当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。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,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〓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。 第十九条 财政部、科技╳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引导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,做好绩效目标审核,督促地方各级财政、科∏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,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,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,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、绩效评价,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▲展绩效评价,强化绩效结果运用,做好绩效信息▲公开,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。科技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,制定』相关规则,重点考量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、重点任务落实情况、重点项目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,财政部根据〓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。可以按▓照相关规定,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。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、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【向科技部、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,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,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、组织实施情◇况、绩效情况等。 第二十一㊣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,对引导资金进◥行全面监管。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、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Ψ 程控制、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,实行↑不相容岗位(职责)分离控制。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、科技部∩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。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,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◥成效差、绩效低的项目,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☆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→项目,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。 第二十四◆条地方各级财政、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,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︻和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负责。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,强化预︾算执行,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。发现√违规使用资金、损失浪费严重、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,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、科●技部等部门。 第二十五条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,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◤度,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,开■展全过程绩效管理,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。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ω规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☉条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。涉嫌◥犯罪的№,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▅理。对严重违规、违纪、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,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。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、科技部门及▓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、使用、管理等相关工作中↑,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,以及其】他滥用职权「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,依法责令改正;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◢予处分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。 第二十◥八条本办法由财卐政部、科技部负责解释。省级财政、科技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,结合各地实际,制定具体管理办法,报财政部、科技部□备案,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。 第二ω 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,《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9〕129号)同时废止。 |